中国老年学学会助老公益事业研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委员会名称为中国老年学学会助老公益事业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本委员会是由从事和有志于我国助老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事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助老公益合作组织等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负责人资格、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委员会的宗旨与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于政府和行业为主,充分发挥自身在政府沟通和行业联系方面的优势,组织和团结热心助老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助老公益事业的理论和学术研究,开展助老公益活动,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问题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智力咨询,为推动国家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委员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中国老年学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干杨树甲16号综合楼1单元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业务范围为:社会调研、学术交流、活动展览、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联系协调相关组织和机构,开展助老公益事业理论研究,推动助老公益事业学术交流。 (二)开展助老公益事业的科普宣传教育,认真研究和探讨老年人口的帮扶需求和帮扶措施,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数据和理论支持。 (三)组织开展助老活动,发展助老扶贫事业,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及诉讼、非诉讼法律业务方面的援助; (四)大力宣传为助老扶贫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五)加强同世界各国公益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助老组织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六)主办或联合主办助老公益事业方面的书籍、期刊、信息网站; (七)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委员会吸纳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委员会并履行其义务; (三)热心本委员会工作; (四)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较好的声誉。
第七条 加入本委员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委员会部门或省市行业主管单位推荐; (三)经本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委员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选举、被选举权; (二)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力; (三)有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力; (四)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力; (五)有委托本委员会承办维护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维护本委员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二)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委员会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及时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 十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会员一年无故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或被除名,本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并收回其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通过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本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本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委员大会民主推选产生,秘书长由执行机构决定。下设办公室及根据需要设立的若干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由执行机构聘任,在闭会期间,理事会成员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本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委员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提出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中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方能生效(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热心支持老年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负责人为主任委员,主人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 (一)主持办事部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委员会各部门工作; (三)提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委员会财务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除定期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外,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国老年学学会助老公益事业研究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老年学学会助老公益事业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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